(六)市交通局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组织实施船舶登记及船舶检审,培训、考核船舶驾驶人员,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2.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
5.按照规定参加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七)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市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建筑工程的安全指导和监督。
2.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供水、燃气、公共客运、园林景区景点进行管理。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建筑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市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和特种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
(九)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非法开采矿山和越层越界等违法开采矿山企业的治理整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证矿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地质灾害方面的安全管理。
(十)市经贸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和本系统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十一)市黄金局负责全市国有黄金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十二)市中小企业局负责非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包括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十三)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设施(包括水库、水电站、堤、坝、水闸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调度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
(十四)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管理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生活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校内以及教育系统组织、参加校外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学校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十五)市文化局负责全市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
(十六)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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