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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7.负责全市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组织和协调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相关伤亡事故报告、结案的批复工作。
  (二)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组织实施机动车辆检审,考核机动车驾驶员,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依法监督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场、小商品市场、宾馆、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和防爆安全工作。
  3.组织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化学危险品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核发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化学危险品的准运证或者运输证。
  4.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抢救,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市总工会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群众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参与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研究和政策、制度的制定、修改,并对其贯彻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2.参与市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全市群众性安全检查活动。
  3.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劳动保护设施的审查和验收。
  4.按规定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5.积极组织开展全市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竞赛活动。
  (四)市煤炭局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煤炭行业有关安全的规章、规定。
  2.参加审查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的设计和竣工验收工作。
  3.组织指导煤矿有关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4.组织协调全市煤炭行业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护工作。
  5.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检查,督促煤矿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参与相关煤矿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并组织做好检测、检验工作。
  2.按照规定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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