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负责全市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组织和协调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相关伤亡事故报告、结案的批复工作。
(二)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组织实施机动车辆检审,考核机动车驾驶员,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依法监督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场、小商品市场、宾馆、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和防爆安全工作。
3.组织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化学危险品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核发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化学危险品的准运证或者运输证。
4.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抢救,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市总工会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群众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参与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研究和政策、制度的制定、修改,并对其贯彻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2.参与市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全市群众性安全检查活动。
3.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劳动保护设施的审查和验收。
4.按规定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5.积极组织开展全市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竞赛活动。
(四)市煤炭局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煤炭行业有关安全的规章、规定。
2.参加审查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的设计和竣工验收工作。
3.组织指导煤矿有关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4.组织协调全市煤炭行业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护工作。
5.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检查,督促煤矿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参与相关煤矿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依法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并组织做好检测、检验工作。
2.按照规定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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