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及时将安全生产的重要问题报告分管副市长。
(三)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负责督促落实。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进行有效防范。
(五)依法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理。
(七)接到职责范围内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八)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六、市直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对本部门、本单位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七、市直安全生产主要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1.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综合研究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督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考评管理。
2.对全市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3.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咨询服务与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检查。
4.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依法组织、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5.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