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亲自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将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地区各类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对已发现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措施,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重、特大安全事故(险情)发生后,应亲自或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程序和时限上报。
(五)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批复。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在分管工作中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主持召开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三)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四)督促有关部门对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危险源监控和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
(五)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承担责任。
五、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