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三政办〔2004〕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目标实现;及时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会议要有书面纪录,形成纪要,并根据会议决定,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防范措施。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督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上级人民政府要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认真组织考核、奖惩。
(五)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六)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检查。
(七)负责消除威胁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并落实隐患整改资金,对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采取严密的监控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八)及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九)组织重、特大事故(险情)的应急救援,防止事故(险情)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