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成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不低于95%;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大于8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不低于90%;积极推行医疗垃圾集中处置;汽车尾气达标率大于80%。主管单位:市环保局。协助单位:市公安局、市经贸委、市卫生局、市建委、湖滨区政府。
4.环境保护投资指数不低于2%;建设集中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处理率大于30%。主管单位:市环保局、市建委。
5.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故。主管单位:市环保局。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材料整理:市卫生局)
(一)公共场所卫生
1.认真贯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主管单位:市卫生局。
2.经营单位应有《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持健康合格证上岗,培训上岗。“五病”调离率达到100%。主管单位:市卫生局。协助单位:市商业总公司、市工商局、市文化局、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3.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旅店、理发店、歌舞厅、公共浴池消毒和通风设施完善;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操作规范,检测和消毒记录完善。旅客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公共浴室、游泳池有禁止性病、皮肤病人进入标志。主管单位:市交通局、市卫生局、三门峡车务段。协助单位:市商业总公司、市工商局、市文化局、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汽车站候车室、售票厅、停车场所及火车站候车室、售票厅、行包、站台、股道等场所的卫生符合国家和本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食品的储存、销售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要求。主管单位:市交通局、火车站。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
1.自来水厂水源地应设有卫生防护标志,防护距离符合卫生标准,防护范围内无污染源。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合格率达到98%以上,每月按要求对水质进行检测,资料完整。主管单位:市建委、市卫生局。
2.二次供水设施每年定期清洗、消毒,水质符合卫生要求,有清洗、消毒记录及水质检验报告,清洗消毒队伍符合有关规定。主管单位:市建委、市卫生局。
3.水厂直接从事供水人员持有体检合格证明。主管单位:市建委、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