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要求建设和管理公厕。公厕布局合理,数量足够,有专人管理,清洁卫生。水冲式厕所普及率≥70%。主管单位:市建委、市文明办、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单位:市交通局、市旅游局。
4.市容环境整洁,街道路面平整,硬化率达90%以上,市容美观有序;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设摊点、乱挂衣物、乱写乱画乱贴及随地吐痰现象;单位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门内卫生达标;沿街门牌、门匾设置合理;临街楼房阳台整洁、封闭规范;积极推行灯光亮化工程;无违章饲养畜禽;建筑工地施工场地设置隔离护栏高度不低于1.8米,物料堆放整齐,文明施工;职工食堂符合卫生要求;工地设置的临时厕所经常保持清洁。主管单位:市建委、市文明办、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单位: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
5.城市绿化美化好,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人均绿地面积≥5平方米,城区街道有花、有草、有行道树,基本消除裸露地面,主要街道有适量的街头绿化美化景点,建成一批花园式单位。主管单位:市建委。
6.
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垃圾站,垃圾容器密闭;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
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严禁无证、占道经营。主管单位:市工商局。协助单位:市卫生局、市建委、湖滨区政府。
7.城区河道通畅,达到绿化、美化标准。主管单位:市建委。
抽查对象:
市级环卫机构、主次干道、小街小巷、垃圾站、公厕、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城乡结合部、垃圾与粪便处理场等。
四、环境保护(材料整理:市环保局)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认真实施。环保部门独立设制。主管单位:市环保局。
2.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5%;地面水质达标率达100%。大气可吸入颗粒物浓度PM10不超过0.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不超过0.06毫克/立方米;建成区域环境噪声和交通噪声分别低于56分贝和74分贝。主管单位:市环保局。协助单位: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