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泥工业发展和结构调整中,应坚持四项原则:
(一)市场引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把企业作为市场竞争和结构调整的主体,同时加强政府对水泥工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的指导,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引导和促进水泥工业调整目标的实现。
(二)突出重点和发挥比较优势原则。把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作为结构调整的着力点,集中力量,重点扶持,培育有竞争优势的骨干企业,提高集约化程度。要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极促进资源利用率高和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优化升级。
(三)效益优先原则。要把提高水泥工业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作为结构调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效益为中心,努力提高产业集中度,扩大规模经济,提高经济效益。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搞好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保护,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控制和治理工业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引导水泥工业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按照国家对水泥工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根据水泥工业的布局特性和地方实际,我市水泥工业发展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认真做好产业发展规划,确保水泥工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二)实行政策引导,做到“上大压小”、“扶优限劣”,加快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加快发展先进的新型干法水泥替代落后的立窑、湿法水泥,通过加快技术改造,搞好资源整合,走资源、环保、效益协调发展的路子。鼓励水泥企业向煤炭和石灰石资源丰富的县(市)集中,重点支持建设日产4000吨以上规模的新型干法大型水泥熟料基地。周边地区可以结合废渣综合利用,建设大型水泥粉磨站,提高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供应比例,充分体现高质、低耗、环保的要求。
(三)严格市场准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要进一步强化监督,严格水泥项目的市场准入。各县(市)、区政府和国土、建设、环保以及建材行业管理部门要协同把关,严格水泥项目管理,对新型干法水泥要在符合产业准入条件、选址、用地、环保和石灰石资源、电力保障落实等要求的情况下,按规划有序发展。对新建和扩建的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水泥项目,要坚决予以取缔。对现有工艺技术落后的水泥生产企业,要通过市场竞争和政策引导,逐步予以淘汰。
(四)强化环境监督。环保部门对新、改、扩建水泥生产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现有水泥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没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准排污。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水泥生产企业,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管理权限实行限期治理,到期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停产整治,直至关闭或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