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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无证采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整顿目标:辖区内所有无证探、采矿得到取缔和关闭,并全部进行了立案查处;无证矿关闭达到“拉倒井架、拆除设备、摧毁井口和地面设施、切断电源、遣散民工”五条标准;建立和完善防止无证采矿死灰复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部门联动的综合防范体系,以防为主,标本兼治,联合执法,密切配合,杜绝和遏制无证采矿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本次无证采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是市政府为建立我市正常的矿业秩序而作出的重要决策,工作难度大、任务重,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搞好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领导。要实行辖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把手为本辖区专项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为直接责任人。
  (二)全面排查,坚决取缔。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详细工作方案,精心组织,迅速行动,确保工作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无证采矿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排查,对发现无证采矿的企业和个人,要坚决予以取缔。各县(市)、区政府要于8月15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治理工作,并建立制止无证采矿死灰复燃的防范机制。
  (三)多方合作,各司其职。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共同查处和取缔无证采矿违法行为,维护辖区内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采矿罪、破坏性资源罪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无证采矿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构成非法采矿罪和破坏资源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防止和纠正违法不究、以罚代刑的现象。
  公安部门要严格爆炸物品的管理,不得向无证矿山提供爆炸物品,要坚决追究无证矿山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以及有证矿山向无证矿山非法转供爆炸物品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等严重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罪和破坏资源罪。
  电业部门要对无证采矿实行断电措施,对非法转供电的单位或私自从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接电的,按违章用电、窃电依法查处。
  工商部门要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矿产品或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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