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应关闭的小煤矿、小铝土矿企业的关闭情况。
3.各有关企业的换发或变更手续情况(2005年6月底前完成证照变更手续)。
2005年底,市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对以下工作进行验收:
1.各地2005年度《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小矿山企业退出开采经营情况。
2.适宜单井生产系统改造而未改造的小煤炭企业关闭情况。
3.按年度《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小矿山企业关闭情况。
六、资源整合措施
(一)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矿业整顿。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不懈地做好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于2004年8月底前限期取缔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采矿,并建立制止无证采矿死灰复燃的防范机制。市政府将定期组织检查,经检查发现无证采矿的,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无证采矿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隐患突出,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齐抓共管,认真负责地做好以下工作:
1.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司法解释,对无证采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对构成非法采矿罪和破坏资源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杜绝和纠正违法不究、以罚代刑的现象。
2.公安部门要严格爆炸物品管理,不得向无证矿山提供爆炸物品,对无证矿山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以及有证矿山向无证矿山非法转供爆炸物品的行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等严重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罪和破坏资源罪。
3.电业部门严禁向无证采矿供电,对非法转供电的单位或私自从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接电的,按违章用电、窃电依法查处。
4.工商部门要按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矿产品或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监察部门要严格查处政府工作人员治理整顿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或收受贿赂、包庇袒护非法采矿的案件,以各种方式办矿或参与办矿谋取利益的案件,对违法违纪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