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相邻小煤炭企业要联合重组,联合重组后企业规模不得小于15万吨/年,15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炭企业不予保留。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煤炭部门对重组企业占有的资源进行核查核定,资源赋存条件适宜的,必须在2005年底前完成生产系统改造,使单井生产能力达到15万吨/年以上(含15万吨/年),否则,予以关闭;凡资源赋存条件不适宜生产系统改造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所有证照不再变更延续,按期关闭。
(6)位于孤立块段且单独存在的小煤炭企业,必须在2005年底前完成生产系统改造,使生产能力达到15万吨/年以上。否则,《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所有证照不再变更延续,按期关闭。
(7)四周处于同一国有煤矿范围内或对国有大中型煤矿存在安全威胁的小煤炭企业,由相关国有煤炭企业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后退出开采经营。
(二)铝土矿资源的整合
1.以省氧化铝重点企业为依托实施整合
(1)以省重点支持的氧化铝企业(三门峡开曼、东方希望)为依托,采取参股、转让、收购、兼并等方式,对铝土矿企业(含煤铝联采企业和已探明储量的煤铝共生矿区)实施整合,使铝土矿探矿权、采矿权向省氧化铝重点企业(三门峡开曼、东方希望)相对集中。
(2)在保持省氧化铝重点企业已取得的矿权、联办矿山和非铝工业用矿等资源配置格局不变的前提下,我市的省氧化铝重点企业的整合区域原则上划分为:湖滨区、陕县以三门峡开曼为主整合,渑池县以东方希望为主整合。氧化铝重点企业与铝土矿企业、煤铝联采企业和已探明储量的煤铝共生矿区的整合工作,由市计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县(市)、区政府配合。
(3)非铝工业所需铝土矿资源除已就近配置资源的外,主要通过市场交易获取。
2.小铝土矿的整合
(1)小铝土矿的整合按市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领导小组下达的小铝土矿保留指标,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留小铝土矿企业名单见附表)。
(2)2004年底前,达不到安全生产规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铝土矿,予以关闭。
(3)2005年3月底前,凡矿井采区回采率达不到75%以上的小铝土矿,予以关闭。
(4)2006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小铝土矿企业,所有证照不再变更延续,按期关闭。
(5)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超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吊销所有证照,予以关闭。
(6)减少铝土矿矿区内现有的多个矿权设置。同一矿区内相邻的小铝土矿要联合重组,联合重组后企业规模不得小于10万吨/年,10万吨/年以下的不予保留。企业联合重组后必须按照行业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规范进行生产系统改造。适于露天开采的必须采用露天开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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