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源整合的目标
(一)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经过资源整合,省煤炭骨干企业(义煤集团公司)占有及控制的资源达到全市的90%以上,产量占全市的80%以上;省氧化铝重点企业(三门峡开曼、东方希望)占有及控制的资源占全市的80%以上,铝土矿自供能力达到50%以上。
(二)适度控制矿山企业数量,提高生产规模。到2005年底,全市小煤炭企业保留在23个以内,其中,义马4个,渑池11个,陕县8个,保留的每个煤炭企业生产能力原则上应达到15万吨/年以上。铝土矿生产企业保留在12个以内,其中,渑池4个,陕县8个,保留的每个铝土矿企业生产能力原则上应达到10万吨/年以上。
(三)提高资源回采率。到2005年3月底,煤矿矿井采区回采率达到80%以上,铝土矿矿井采区回采率达到75%以上。
(四)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到2005年底,各类煤矿、铝土矿安全生产达到国家标准。
(五)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到2005年底,矿区生态恢复治理率达到15%以上,主要矿区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
四、资源整合的办法
(一)煤炭生产(含在建)企业的整合
1.省煤炭骨干企业(义煤集团公司)与市、县国有煤炭企业(含在建)的整合
(1)以省重点支持的煤炭骨干企业(义煤集团公司)为依托,采取参股、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与市、县国有煤炭企业就近整合。同时,鼓励煤炭骨干企业跨地区整合,从而使我市煤炭工业形成以义煤集团公司为主体的生产开发布局(具体整合名单见附表)。
(2)义煤集团公司与地方国有煤炭企业整合工作,由市煤炭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协调,各有关县(市)、区政府配合。
2.小煤炭企业的整合
小煤炭企业的整合,要按照最大限度地减少小煤炭企业数量、提高单井生产能力的原则进行,并按照市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领导小组下达的小煤炭保留企业指标,由各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保留小煤炭企业名单见附表)。
(1)2004年底前,达不到安全生产规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炭企业,予以关闭。
(2)2005年3月底前,凡矿井采区回采率达不到80%以上的小煤炭企业,予以关闭。
(3)2006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小煤炭企业,所有证照不再变更延续,按期关闭。
(4)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超层越界违法行为的小煤炭企业,一经发现,一律依法吊销所有证照,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