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政〔2004〕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三门峡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力度,促进三门峡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励。
第三条 考核对象
凡在三门峡市的各金融机构均为考核对象,包括:工商银行三门峡分行、农业银行三门峡分行、中国银行三门峡分行、建设银行三门峡分行、市城市信用社和市农村信用社。对人民银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银监会三门峡监管分局、农业发展银行三门峡分行的奖励视工作业绩而定。
第四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4项:各项贷款余额(扣除不良贷款,下同),固定资产贷款增幅,流动资金贷款(含票据融资、信用证,下同)增幅,支持市直重点企业或建设项目贷款增幅。当年核销或剥离的不良贷款计入贷款余额。
第五条 考核计分办法
(一)基础分为100分。
(二)各项贷款余额:每1000万元加1分;
(三)固定资产贷款增幅:以12%为基准,高1个百分点加10分,低1个百分点减5分;
(四)流动资金贷款增幅:以15%为基准,高1个百分点加10分,低1个百分点减5分;
(五)对市直重点企业或建设项目贷款增幅:以10%为基准,高1个百分点加10分,低1个百分点减5分。
第六条 奖励办法
(一)根据考核结果,设置一、二、三等奖和特别奖各1名。
(二)市政府对获得一、二、三等奖和特别奖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一等奖奖金15万元,二等奖奖金10万元,三等奖奖金8万元,特别奖的奖金酌定。奖金可以用于奖励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