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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地方粮食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地方粮食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政〔2004〕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加强地方粮食储备工作,确保粮食安全,结合实际,现就全市地方粮食储备有关问题,特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地方粮食储备工作。我市是粮食销区,农业基础薄弱,粮食生产不稳定,粮食的自给能力和商品率比较低,粮食市场放开后市场风险进一步加大。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站在保证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地方粮食储备的重要意义,积极建立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提高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粮食安全。
  二、合理确定储备规模。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县(市)要按2003年底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农村缺粮人口6个月口粮标准确定储备规模的要求,抓紧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市本级粮食储备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述原则和市政府的要求审核确定,具体规模另行下达。
  三、储备费用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储备粮所发生的利息和费用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其中保管费用按每年0.06元/公斤的标准计算,利息按贷款额和农业发展银行同期利率据实计算,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县(市)粮食储备差额部分必须在2004年9月底前全部补充到位,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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