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改为企业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4.改为企业前的原在编在册正式职工,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在改制时可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提前1年以上退休的,增加1个档次的职务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交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和领取的退休费,从改制单位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扣除,划拨给社保经办机构。
(三)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政策
勘察设计单位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税收政策
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规定期限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问题,按国务院和省政府对科技型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政策
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可以依法通过划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原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规定按原省经贸委等12部门《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执行。
(六)改制单位的其他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改制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清产核资,在处理不良资产和剥离非经营资产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具体办法按《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和原省经贸委等12部门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及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资产处置、经济补偿和职工安置。
改制后单位冠名可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重新登记,资质证书中除新名称外5年内可暂附注原名称,以利于企业的经营、声誉,保证平稳过渡。
在改制过程中,改制单位的资产审计、评估、广告、资产交易等各项收费,按省、市有关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收费的文件规定执行。所需办理的工商登记、税务变更登记以及水电、土地、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收费一律免缴;改制单位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可不视为交易行为。
2.债务处理。改制单位拖欠职工的离退休费、工资、福利、补贴、住房公积金、职工集资、医药费、伤残费、亲属抚恤金及各类欠款,经审计确属应付未付的,优先从单位资产变现中进行清偿或从单位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