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支持力度,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和贫困地区建功立业。要继续选拔本科以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工作。各县(市)、区要抓住城镇化建设和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有利时机,有计划地选派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行政村和社区任职,从事教育、卫生、扶贫、技术推广、社区服务等工作。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行政村工作的,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对到县以下(不含县)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满一年以后,表现较好,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在定级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档;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录取。
(五)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工作,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和档案可迁转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六)积极鼓励并引导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凡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完善就业市场,健全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
(一)加强有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和资源共享。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开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专门窗口,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培训和招聘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大中专毕业生招聘活动,严格规范各种大中专毕业生招聘会秩序,切实维护大中专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大中专毕业生人身安全。大中专毕业生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建立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信用制度,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利用招聘进行欺诈、损害毕业生权益的,要及时严肃处理。
(二)加快以信息网络为依据的无形就业市场建设。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和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做好大中专毕业生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加强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间的信息沟通,构建大中专毕业生需求信息平台,实现网络信息资源共享。要加大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设的投入力度,专科(高职)院校2004年年底以前要开通本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并实现与国家网及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人才网、劳动保障网的互联互通。
(三)强化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各大中专学校要将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的建设作为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构建更加完善的符合“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信息化”标准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各大中专学校都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时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并保证就业工作经费和配备专职就业指导工作人员。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将就业指导课纳入正常教学计划。
(四)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教育和宣传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他们准确把握就业形势,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增强中专毕业生的基层意识、创业意识、诚信意识、安全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