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大中专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做好困难毕业生的资助工作。毕业半年以上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持有关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为一年。一年以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济。对于父母双方均失业、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各县(市)、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要按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重点帮助推荐工作。有关费用由当地财政列支。
(四)禁止向大中专毕业生乱收费,切实减轻大中专毕业生负担。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坚决取消针对大中专毕业生收取的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三、加强政策引导,不断拓宽就业渠道
(一)深化人事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认真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疏通大中专毕业生到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就业渠道;完善并严格执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
(二)市、县、乡级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要按照《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严格坚持“凡进必考”制度,加大从大中专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力度。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清理整顿乡镇干部队伍,清退不合格中小学教师,为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创造条件。鼓励高校本科毕业生到农村中学任教,普通专科(高职)毕业生到农村小学任教。对到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本科毕业生,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三)大力支持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就业。对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公安部门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为大中专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大中专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障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对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