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政办〔2004〕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市编办、市公安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市编办、市公安局、市计委、
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 二○○四年六月八日)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日显突出。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4〕5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三、流入地政府要将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本地义务教育工作规划,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教育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进行合理安排,落实招生学校,指导、协调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计划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其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优先安排。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部门等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督促各地和学校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流入地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