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环保局、计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监局等部门要定期研究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统一组织协调环保专项行动。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是落实环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制定方案,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并依法做出处理。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查处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市各级政府及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行政监察。会同环保部门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立案查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各地出台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妨碍环保政令畅通的做法及时予以纠正。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各部门间要切实加强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分别移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并在形成处理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移送部门。
(三)突出重点,挂牌督办
各级政府要对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的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逐一进行梳理,选出重点。对省、市、县确定的重点问题挂牌督办,明确专人负责,限时办理,需综合治理的,加强协调和监督,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四)抓典型案件,公开查处
环保部门将在主要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定期公布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并跟踪报道。特别典型的案件将上报全省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加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力度,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将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报市环保局。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