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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六部门三门峡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严查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制止新污染
  对1998年以来各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以及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进行彻底清查。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建的要责令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已建成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对没有通过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限期办理验收手续;对建成后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停产治理。
  (五)切实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水质安全
  1.认真落实省政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卢氏县要按照《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水质保护实施意见》(豫环﹝2003﹞7号)和三政办﹝2003﹞34号文件要求,完成重点污染源治污设施的改造和完善,确保稳定达标排污;对影响丹江口库区水质安全的污染企业要按期完成关闭、转产或搬迁任务。
  2.6月底前,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实现达标排放;对采矿破坏的生态环境要限期予以恢复,对滥采滥挖的非法采矿要坚决取缔,对已形成尾矿和矿渣的,有关地方政府和企业要采取限期除险和生态恢复措施。
  (六)切实解决好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
  各级政府要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反映的环境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因环境污染和破坏引发的危害群众健康、长期未彻底解决的难点问题,采取集中整治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相互协作,明确责任,综合治理,限期加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及时向群众反馈。
  (七)切实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
  要认真执行《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所有列入《计划》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都要增加脱氮工艺,按期建成投入使用。尚未开工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有关县(市),要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早日开工建设;正在建设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加快工程进度,并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体制,2004年底以前建成运营。
  (八)彻底清理与环保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规定和做法
  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纠正”的原则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出台的限制、阻碍环保执法或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办法和做法,一律予以纠正。对于坚持地方保护,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且拒不纠正的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人,要依法严肃公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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