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国家明令禁止或应限期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要在6月25日前坚决停止建设或关闭到位。淘汰的落后生产线及生产设备,一律予以拆除并就地销毁,禁止向其他地区转移。对违法转让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取缔、关闭的企业要加强对废弃放射源的登记和管理,在对拥有放射性物质企业的核仪表(如核子称、料位计、液位计、测厚仪等设备)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清查的同时,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技术处理达标后,统一送交省放射性废物库处置。
(二)坚决关闭污染严重的草类制浆生产线及造纸企业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造纸工业结构调整关闭污染严重造纸企业及草类制浆生产线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2﹞77号)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三门峡市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暨市辖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水质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03﹞34号)的规定,对应关闭的造纸企业和草类制浆生产线,现没有关闭到位或者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要坚决关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查超标排污行为,确保重点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
1.组织对所有重点污染源进行核查,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污的企业,按照三政办﹝2003﹞34号文件要求,分别不同情况,依法采取关闭或停产整顿、停产治理措施。
2.对排放氨氮的重点污染源实施限期治理。按省政府有关要求,灵宝市政府要于2004年6月30日之前对灵化集团化工总厂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年底前,如不能实现氨氮达标排放,对其进行停产治理。
3.对于停产治理或停产整顿的企业,要查封其主要生产设施,停止生产用水和生产用电供给,经整改具备稳定达标排放条件的,按照有关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于限期治理企业,要按照管理权限分级依法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并按照《
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号)的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4.在市辖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汇水区域、二氧化硫控制区以及全市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2004年7月底前,完成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汇水区所有排放工业废水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10月底前,完成二氧化硫控制区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11月底前,完成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