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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再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各用人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在招用“4050”人员时,必须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不得因非生产经营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否则由用人单位继续为该职工缴纳合同期内的社会保险费。
  (四)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的“4050”人员一般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与原单位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但必须签订保留社保关系的协议。
  (五)各公益性岗位招用的“4050”人员必须经过再就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被录用人员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分配,自行离岗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不再作为安置对象享受下岗失业人员的各种再就业补贴政策。
  四、工资待遇及补贴标准
  (一)工资待遇
  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其月工资标准应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按月足额发放,不得拖欠。
  (二)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与被录用的“4050”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享受与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相同期限的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岗位补贴和养老、失业保险补贴,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1.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以上,但不能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市直岗位补贴标准暂定为240元/人月,各县(市)、区结合自己的实际确定。
  2.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位给“4050”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市本级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22%=640×22%=140.8元/人月;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2%=640×2%=12.8元/人月。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8%=640×8%=51.2元/人月;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1%=640×1%=6.4元/人月。
  各县(市)、区社保补贴标准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三)补贴办法
  用人单位每季度凭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与原单位保留社保关系的应提供协议)复印件,填写《三门峡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和《三门峡市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岗位补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申请、社保补贴为下季度第一个月申请)一式五份,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直接划拨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后,由社保经办机构记入个人帐户计算缴费年限。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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