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再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政办〔200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提出的《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再就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再就业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通过政府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障补贴的办法,鼓励社会和各部门积极开发和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再就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是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年龄在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即“4050”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中的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困难者、复员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以及夫妻双下岗失业者、残疾人。
二、安置渠道
安置渠道主要是通过公益性岗位开发进行安置。公益性岗位包括:
(一)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管、环卫、环保、治安、园林等公益性岗位。
(二)各级事业单位的勤杂工、门卫、保安、保洁、公共环境绿化等后勤服务岗位。
(三)社区开发的社区安全、卫生保洁、公共设施维护等服务类、管理类公益性岗位。
(四)大专院校、学校、医院的服务辅助性岗位。
(五)其它适合“4050”人员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三、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管理
(一)凡适合“4050”人员就业的所有公益性岗位,都应优先安置其就业。对现有的公益性岗位要清理临时用工,最大限度地安置“4050”人员就业。
(二)有关部门在安置“4050”人员时,需持单位申请(申请必须说明公益性岗位数量、岗位类别、用工条件、工资待遇情况)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由同级劳动力市场面向社会,通过再就业洽谈会的形式,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招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