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资金投入
农民工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市、县两级政府在财政支出中要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培训工作。用于补贴农民工培训的经费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三)制定激励政策
1.用人单位负有培训本单位所用农民工的责任,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
2.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用于农民工培训。获准使用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要相应降低农民工学员的培训收费标准。
3.要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实行补贴或奖励。鼓励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鉴定机构要对农民工适当降低鉴定收费标准。
(四)整合教育培训资源
1.在充分发挥我市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基础上,逐步改造和完善一批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基地建设,完善教学培训条件,建设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引导和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增加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2.引导和鼓励教育培训机构与劳务输出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培训订单或输出协议,约定双方责任和权益,实现培训与输出的良性互动,对培训机构与输出机构的合作,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制订鼓励措施,加强业务指导。
3.发展和改革农村教育,使农村职业学校、农广校、星火人才培训学校等成人学校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重要阵地。
(五)扎实做好服务工作
1.加强农民工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农民工培训师资可以由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开展继续教育来解决,也可以从有关部门聘请。要定期组织开展师资培训,不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2.加强农民工培训的教材建设。教材的编写和选用要坚持统一规范、实际适用和先进创新的原则。引导性培训教材和技术要求规范、统一的专业教材,可采用全国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其他教材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写或选用。
3.做好农民工培训的信息服务工作。定期调查并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定期对不同职业(工种)、不同等级的农民工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进行调查,调查分析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4.建立农民工培训效果评价制度。以实现高质量就业目标为导向,制定评价标准,定期对开展农民工培训的各类教育机构的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结业学员鉴定通过率、就业率、工资水平等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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