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职工住宅的验收工作。
(四)验收内容
1.专项整治改造:
(1)房屋主体结构和供电、给排水、供暖等设施设备基本完好。相关验收标准按照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执行;
(2)水、电表管线改造,做到一户一表,专线到户,户外安装;
(3)提供不低于住宅小区或单体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至千分之四或建筑面积30至5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小区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含2万平方米),应提供不低于30平方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
(4)物业管理区域应进行封闭,建门卫(保安)值班室,有条件的要增建车库(棚)、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室)等配套设施,路灯和庭院灯应布局合理,道路基本完好、畅通,有一定的绿化面积;
(5)有垃圾集中投放、清运设施,基础条件较好的应实行垃圾袋装化。
2.房屋产权清晰。已交清购房款但尚未办理完房改手续的或以标准价购买尚未向成本价过渡的房改房,以及尚未办理产权手续的集资房,均应办理完有关手续。
3.移交有关资料。规划、施工许可、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资料;设施设备技术资料;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4.职工住宅的水、电费用应分别直接由供水、供电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供水、供电单位委托后勤机构或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水、电费用的,双方应签订委托代收合同,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5.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企业应按房改房售房款的30%比例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并解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监督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明细户按单幢楼房设置,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未缴足的企业应在主辅分离时予以补齐。
(五)专项整治改造应列入企业改制方案中,其资金应计入企业改制成本。
(六)按照物业管理综合管理的原则,为优化资源配置,消除重复浪费,降低经营管理成本,职工住宅维修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绿化等服务项目应由后勤机构或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
四、积极推行业主自治管理
业主自治是职工住宅走向社会化管理的前提,也是实施物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各企业要加强职工住宅业主自治组织建设的指导工作,依照《业主大会规程》指导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协助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小区各项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业主身份的党员、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参与物业管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原则上由全体业主承担。
五、大力扶持物业管理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