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后职工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政〔2004〕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后职工住宅管理体制向物业管理机制转变,确保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和《中共三门峡市委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三发〔2003〕16号)有关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有企业职工住宅物业管理的重要性
住房管理体制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后,职工住宅能否顺利推行社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对改善和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维护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做好职工住宅物业管理工作,为加强城市管理,营造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和投资环境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加快推进国有企业住宅管理体制的转制工作
(一)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后勤行政式的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后勤机构)要从产权上与主业理顺关系,成为能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经营的经济实体。企业要为后勤机构注入必要的资金或有效资产,使其真正具备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的条件。
后勤机构改制可以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进行。改制为物业管理企业时,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取得物业管理企业相应资质等级资格,面向市场,搞好社会化服务,增强竞争力。
(二)尚不具备向物业管理企业转制条件的后勤机构,应通过辅业中有效资产的带动扶持,实行逐步过渡。在过渡时期,后勤机构应采取市场模拟运作方式,明晰产权、独立核算,积极为转制创造条件。
三、职工住宅实行物业管理
(一)职工住宅是指企业所属的能独立形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小区或单体住宅楼。
(二)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时,职工住宅在经过验收后,方可向后勤机构或物业管理企业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