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三政〔2004〕35号)
湖滨区、陕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提高土地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河南省地税局批准,现就三门峡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划分
(一)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三门峡市区和郊区,华阳电厂工矿区。
(二)土地等级划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土地为三门峡市区东至茅津路,南至虢国路,西至大岭路,北至建设路之间区域的土地;二等土地为三门峡市区东起三门峡广场,西、北至黄河边,南至高速公路,城市规划区内除一等土地以外的土地;三等土地为三门峡市区和郊区除一、二等土地以外的所有土地。其中华阳电厂工业区按工矿区征收,执行三等土地标准。
二、年税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