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计划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和其他需要审批的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应有保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因拖欠工程款被列为信用不良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批准其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不办理其预售房许可证等有关房地产手续。建设部门对竣工后支付工程款达不到合同约定数额且合同双方又无清偿协议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建设和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设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拖欠工程款监管系统,将建设项目合同额在1亿元以内、支付工程款低于合同约定应付价款80%且超过合同约定期限1年的企业或投资人,以及建设项目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支付工程款低于合同约定应付价款75%且超过合同约定期限2年的企业或投资人,列为信用不良单位,记入信用不良档案。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建立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将企业遵守、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特别是与农民工工资签订劳动合同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判企业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的重要指标,将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超过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30%且超过1年不能清偿的企业,列为信用不良单位,记入信用不良档案。
建设和劳动保障部门将被列为信用不良单位的企业或投资人及时通报给发展计划、国土、银行等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对其建设和经营行为以及市场准入等进行限制性制裁。被列为信用不良单位的企业或投资人,将拖欠的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偿清后未发生新的拖欠的,建设和劳动保障部门可将其从信用不良单位名单中予以删除。
(四)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和建筑业企业要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和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劳社监察〔2003〕19号)精神,分别在当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账户中保障金存储余额不得低于中标造价预算中年均人工费的3%。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让建筑业企业代为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同时,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劳动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三政办〔2003〕48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 “三金”的缴纳和支付管理,确保农民工的劳保和工资支付。在项目法人因拖欠工程款或建筑业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调查认定,由建设部门责令其从相关保障金中支付,以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工程竣工前,未经当地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许可,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不得支取。工程竣工后,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保障金管理办法缴纳的保障金及时予以支付。对拒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项目法人和建筑业企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或暂停其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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