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三政〔2004〕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政〔2004〕2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清欠工作力度,真正从源头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三年完成清欠目标,同时不再产生新的拖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加,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增长,对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备、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和个别地方超越经济能力建设项目等,出现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这不仅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还严重影响了社会大局的稳定,不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投资环境。因此,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增强解决拖欠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力求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制定计划,加大清欠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三年完成清欠任务的要求,对本地发生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研究制定清欠计划。今年底前要完成已拖欠工程款50%的清欠任务,2005年底前要完成已拖欠工程款80%的清欠任务,2006年底前要全部完成拖欠工程款的清欠任务;今年6月底前解决2003年当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05年6月底前完成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清欠任务。从今年起,各地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分清拖欠原因,制定清欠计划。对因财政投资不到位或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形成拖欠的,一方面要从财政相关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清欠,另一方面要抓紧督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对因项目法人自筹资金不落实形成拖欠的,要责令项目法人按计划还款;对其他投资人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责令双方按清欠计划签订还款协议。要责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按计划清欠,并监督获得拖欠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优先偿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拒不执行还款协议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二)严格审批管理,加强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