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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缴交保险业务监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缴交保险业务监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7]296号)


各驻粤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级执行单位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7]199号)和《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行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广东省辖内(不含深圳,下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收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广东省辖内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当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缴费标准为每年每家500元,缴费期限自2005年开始,2005年、2006年未缴纳监管费的机构,应在2007年底前一次性补足。从2008年起,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第一季度结束前,缴交当年度的保险业务监管费。

  二、缴费要求

  (一)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银行、邮政局、信用联社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由省级机构统一缴交保险业务监管费。各省级机构应对下属网点或管理机构的缴费情况进行统计,并于2007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统计报表(详见附件1)。

  (二)其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其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自行缴交监管费,或由所属的保险公司代为缴交。各保险公司应督促所属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缴交监管费,并对缴费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于2007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上报统计报表(详见附件2)。

  三、缴费方式

  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款等方式缴费。缴费时,应在缴款凭证上注明缴款人全称、大小金额和款项用途,以便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进行信息分类统计。

  我局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为:

  帐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分理处

  银行帐户:44001400115058900000

  四、监督检查

  我局作为执收单位,负责对广东省辖内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催收催缴。对违反有关规定迟缴或少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可以给予责令其补缴、不予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和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等措施;对拒不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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