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省经贸委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八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申请人应向省经贸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江西省成品油批发经营申报表》(附表7);
(二)《江西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5);
(三)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具有依法取得场地的证明;
(五)《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六)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有关意见;
(七)4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证明材料;
(八)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核发《江西省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仓储企业,申请人应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一式3份;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有关意见;
(四)具有依法取得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4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证明材料;
(六)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输油管道、铁路专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江西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5);
(九)《建设用地许可证》或用途是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
(二)~(九)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三十条 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新建加油站,申请人应向所在设区市经贸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一式3份;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与合法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油品购销协议或购销意向书或同意供油证明;
(五)《江西省成品油零售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