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
(二)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四)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五)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六)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七)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八)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七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
(二)储油设施符合江西省油库布局规划要求并得到确认;
(三)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四)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五)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六)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
(二)符合江西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及各地城建规划的要求并得到确认;
(三)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五)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道路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六)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