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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失效](发布日期:2007年5月17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1日)废止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经贸电能发[2005]171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

  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管,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西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各级成品油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对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公布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的初审并上报商务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仓储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各设区市经贸委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设区市经贸委负责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对各县(市)经贸委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县(市)经贸委负责本县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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