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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的;
  (三)长期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暂时歇业的;
  (四)无故不按期提交年检材料的。
  零售企业年检工作结束后,由设区市经贸委汇总年度检查工作总结,填写《江西省成品油零售企业年检登记汇总表》(附表12),于每年4月中旬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汇总后及时报商务部。
  第四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批准证书,并通知
  有关部门。
  对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省经贸委同意,可适当延长停歇业时间。
  第四十三条 各级经贸委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四十四条 省经贸委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消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在省经贸委网站(www.jxetc.gov.cn)上进行公示。
  第四十五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四十六条 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四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四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经贸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或报请商务部撤销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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