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江西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5);
(十)《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十一)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三十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一式3份;
(二)省经贸委核发的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与合法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油品购销协议或购销意向书或同意供油证明;
(七)《江西省成品油零售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6);
(八)《建设用地许可证》或用途是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
(九)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九)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水上加油船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除提供上述(一)、(二)、(三)、(四)、(六)项材料外,还需提供:水域监管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船舶所有权证及有效的检验证书,租赁船舶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水上加油船情况登记表》(附表13)。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三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贸委向商务部领取后发放到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贸委颁发,并通过设区市经贸委发放到企业。
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第三十三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向省经贸委提交《江西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表》(附表9),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原批准证书。省经贸委初审合格后,报请商务部核准。
第三十四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申请人应填写《江西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表》(附表9),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原批准证书,由设区市经委贸初审合格后,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