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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省经贸委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省经贸委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招标、竞买人资格,由设区市经贸委初审后报省经贸委审定并下达预核准文件。
  经依法并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用地者,可以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九条 成品油仓储(含批发企业油库)和零售经营企业的迁建、扩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申报表(附表3、4),其程序分别参照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新建相关条款办理。
  迁建是指由于道路改扩建、市政规划改变等原因要求拆迁,成品油经营企业从现有地址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其规模、性质不得改变,搬迁地址应符合就近原则。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迁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除提交与新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建的正式文件或证明、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用地文件或证明、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原件(正、副本)。
  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原经营地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和经营规模的行为。扩建申报符合规划确认应提交原有建设规模(占有土地面积,储油罐容量、数量及总容量,加油机、加油枪数量)、有关审核部门的意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加油站的新建和扩建符合规划确认,统一由省交通厅报送省经贸委进行确认。有关程序及要求,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办理。
  高速公路挂线加油站的新建、迁建和扩建符合规划确认,仍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的新建、迁建、扩建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报告。设区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国土资源、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核实,着重核实建设内容与省经贸委布点规划确认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并将核实情况及相应的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5、6)
  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应将成品油仓储经营(含批发企业油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商务部备案。
  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加油站项目竣工后,由省经贸委或委托省交通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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