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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江西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 符合规划的确认程序

  第十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必须符合全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申请人应依照本办法申报规划确认,经确认符合规划的加油站(点)、油库作为已布局的加油站(点)、油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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