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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8日)废止

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007年5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对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公布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并上报商务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各设区市经贸委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设区市经贸委负责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对各县(市、区)经贸委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县(市、区)经贸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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