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应急队伍保障
5.3.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省卫生厅组建100人的省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下设现场调查处理组、院前急救组、创伤救治组、中毒救治组、核辐射救治组、传染性疾病救治组、疾病预防控制组等若干专业组。各市州、县市区要分别组建不少于50人和30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应具备在应急状态下开展卫生学调查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能力,有专业救护和基本急救的技能,有进行现场急救的心肺复苏监护仪及抢救设备,有维持伤病人员基本生命体征的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自身安全防护能力等。
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个人防护和现场工作设备,定期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服从卫生部门的统一指挥,落实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院内
救治任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政府同意。
5.3.2 医疗卫生救治专业技术队伍
从事院前急救、院内急诊、ICU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均是医疗卫生救援的主要力量。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是全省急救专业技术培训基地,承担专业人员培训任务。
5.4 应急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药品、器械、设备、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计划,做好实物储备。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急物资储备经费。物价部门负责物价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动用按照《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动用后应及时足额补充。
5.5 救援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项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由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救助或报销。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支付,当地政府及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救治费用,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承担,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政府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