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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1.本通知书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拍卖变卖成交的,向拍卖机构、商业企业送达本通知书,确认应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以及扣除拍卖(变卖)相关费用、税款、滞纳金、罚款后的剩余部分金额,并确认划款的帐户和时间。

  2.填写要求:

  (1) “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2)“[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

  (3)“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

  (4) 台头“ ”:填写拍卖机构、商业企业名称;

  (5)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3.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达拍卖机构、商业企业,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4
实施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案件编号

  税务行政措施

  拟使用文书

  申请理由 申 请 人 : 年 月 日

  部门意见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主管局长意见           主管局长: 年 月 日

  局长意见 局 长: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1.本审批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

  2.适用范围:在实施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税务行政措施时,使用本审批表;

  3.填写要求:

  (1)税务检查案件中的税务行政措施应填写“案件编号”;

  (2)“税务行政措施”:是指拟采取的税务行政措施,如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

  (3)“申请理由”:是指拟采取税务行政措施的原因及依据;

  (4)在税务检查中的税务行政措施的“部门意见”由稽查检查部门签署,其他的税务行政措施的“部门意见”由征管部门签署,并报相应的主管局长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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