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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文书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停止使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5]48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抵税财务拍卖、变卖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拍卖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拍卖办法》是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务的拍卖、变卖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掌握操作程序。

  二、各单位的征管部门是组织落实《拍卖办法》的主管部门;为简化审批程序,凡涉及税务检查案件时,由稽查检查部门负责落实《拍卖办法》。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和细化工作流程。

  三、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税收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文书进行操作和使用;市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委托拍卖(变卖)合同(范本)”、“划款通知书”等具体操作文书,各单位应根据附件所列格式样本及使用说明的要求自行印制和统一使用。

  四、各单位在实施拍卖、变卖措施时,应统一填制和使用“实施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进行审批,并按照“拍卖(变卖)流程图”进行操作。

  五、以拍卖、变卖收入抵缴未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应使用各单位的“印花税零余额专户”,此专户暂为实施抵税财务拍卖、变卖税务机关的唯一指定帐户,在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划入该帐户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应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划缴入库。

  六、《拍卖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拍卖变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623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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