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9]57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发[1999]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国税发[1999]1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涉及本次税务代理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单位,要及时传达到有关代理机构及人员。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