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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7]48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财产保险总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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