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行政处罚部门作出罚没款决定时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代收银行的名称、地址和帐户名称、帐号以及相对人应当缴纳的罚没款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相对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是否加处罚款。
第六条 相对人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农业行政处罚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七条 罚没款收据由代收银行在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缴纳罚没款时出具。
第八条 农业行政处罚部门应当按月与代收银行对罚没款代收情况进行对帐。对未按规定到指定代收银行缴纳罚没款的,案件主办人应责成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缴纳并加处罚款,仍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变卖非法财物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条 农业行政处罚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厅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本公示制度。
一、执法内容公示
包括种子、种苗、农药、化肥、植物新品种、经济作物、畜禽、水产、渔政、农机、农经、农业环保、植物检疫等方面的执法管理对象和权限。
二、 执法依据公示
即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 执法程序公示
包括行政许可程序、处罚程序、强制程序、复议程序等。
四、 执法期限公示
农业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复议中,凡可能影响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执法期限。
五、 相对人权利公示
包括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等权利。
六、 收费项目及价格公示
包括收费的对象、项目、价格、依据等。
七、 举报公示
包括举报的电话、地址、奖励措施等。
江西省农业厅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农业厅制定的或者省农业厅作为主办部门与其它部门联合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
第二条 省农业厅应当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职责,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法规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三条 省农业厅制定的或者省农业厅作为主办部门与其它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径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四条 省农业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的处室局站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明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7份(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报送综合法规处,由综合法规处按照《
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统一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五条 省农业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省农业厅为主办部门的,按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综合法规处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省农业厅制定的或者省农业厅作为主办部门与其它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查。
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行政处罚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权,避免和减少执法过错,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构成刑事责任,依照本办法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厅所有农业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错必究,依法追究原则;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过错与承担责任相当原则;
(四)责任自负,重在教育原则;
第二章 执法过错的范围及认定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一)未依法受理、处理案件或者对正在进行的农业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持证上岗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