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考核结果
对考核部门作出优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其中90分以上的为优秀,60-89分的为合格,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分表(略)
江西省农业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根据《
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特制订厅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第一条 除法律法规授权的植保植检站在行使植物检疫,兽医卫生监督所在行使动物防疫执法和省渔政管理局在行使渔政管理、渔船检验、渔港监督和鄱阳湖管理时(以下简称授权执法单位),以自己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外,其他执法活动一律以省农业厅名义进行。
第二条 授权执法单位以自己名义开展的执法活动,按以下程序办理:
1、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必须按照《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在案件处理意见书中应如实填写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在科(室)负责人把关。
3、科(室)将案件处理意见书连同案件的全部材料送单位法制科(室)或法制工作人员初步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
4、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的,签发案件处理意见书;案情重大,情节复杂的,应报告厅分管领导。
5、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单位法制科(室)或法制工作人员统一登记编号,并加盖单位印章。
6、授权执法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承担执法责任。
第三条 所有以省农业厅名义开展的执法活动,按以下程序办理:
1、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必须按照《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终结后,在案件处理意见书中应如实填写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在单位负责人把关。
3、将案件处理意见书连同案件的全部材料送厅综合法规处审核,并报分管厅领导审查后,由厅长审定,签发案件处理意见书。
4、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厅综合法规处统一登记编号,并加盖省农业厅厅章。
5、执法责任按《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和《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划分。
第四条 所有执法活动一律使用厅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农业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江西省农业厅行政处罚回避制度
第一条 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 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处罚部门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三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但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办案人员在执法部门作出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条 一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所在行政处罚部门分管领导决定;分管或者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所在行政处罚部门领导集体决定。
第五条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相对人可以向作出回避决定的部门再申请一次。驳回申请回避的,应向相对人说明驳回的理由。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办案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第六条 回避的办案人员应将调查工作转交给处罚部门负责人指定的调查人员。
江西省农业厅行政罚没款物收缴分离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罚没款物包括:
(一)农业行政处罚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处以的罚款;
(二)农业行政处罚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没收的物资或其变卖收入;
(三)相对人逾期缴纳罚没款需要加处的罚款。
第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非法侵占、私分没收的物资。没收的物资作如下处理:
(一)有变卖价值的,公开作价变卖;
(二)没有变卖价值的或者不宜变卖的,公开销毁,但不得污染周围的生态环境。
第三条 农业行政处罚部门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但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在水上当场收激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部门。罚没款由指定的银行代收,农业行政处罚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