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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执法权限

  (一)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的许可和水域滩涂养殖许可管理;

  (三)组织开展水产养殖执法检查,指导开展水产种苗质量检测与疫病检疫,查处违反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产种苗管理规定的案件;

  (四)参与相关案件的行政复议、组织开展相关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

  四、局长执法责任

  对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对本局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相关的法律宣传;

  2、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

  3、组织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4、负责相关案件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落实执法责任。

省渔政管理局(省鄱阳湖管理局)

  一、主要执法责任

  组织实施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渔业水域污染防治、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鄱阳湖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承担以下执法责任:

  (一)负责起草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

  (二)负责渔业生产捕捞许可、特殊需要捕捞和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及渔业船舶登记的审批发证工作;

  (三)负责组织并实施对全省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及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组织并实施对全省和鄱阳湖及长江江西江段的渔业及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保护、增殖;

  (五)负责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对渔业水域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七)《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八)《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

  (九)《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执法权限

  (一)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对渔业生产捕捞、特殊需要捕捞和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及渔业船舶登记实施许可;

  (三)负责渔政渔港和渔业船舶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查处相关案件;

  (四)负责全省和长江江西江段渔业及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查处相关案件;

  (五)查处全省渔业水域污染案件;

  (六)参与相关案件的行政复议、组织开展相关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

  四、局长执法责任

  对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对本局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组织开展相关的法律宣传;

  2、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

  3、组织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4、组织实施全省性的渔政执法大检查,并配合国家及长江流域渔政执法检查工作;

  5、负责查处相关案件;

  6、负责落实执法责任。

第三节 直属机构岗位责任



省 植 保 植 检 站

  一、主要执法责任

  组织实施植物检疫和受厅委托组织实施植物保护、农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承担以下执法责任:

  (一)负责起草相关的地方法规、规章;

  (二)负责国外农业植物种苗的引进和农药广告的审批;

  (三)负责植物保护、植物检疫、农药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及《实施细则》;

  (二)《农药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

  (三)《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执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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