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二十四、《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二十五、《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二十六、《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二十七、《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二十八、《
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
二十九、《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三十、《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
三十一、《
江西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三十二、《
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三十三、《
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
三十四、《
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
三十五、《
江西省蚕种管理办法》;
三十六、《江西省农业机械监督管理办法》;
三十七、《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三十八、《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办法》;
三十九、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章 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第一节 领导岗位责任
一、厅长职责
对本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一)督促厅执法部门贯彻执行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实施农业行政许可;
(二)审定本厅起草的农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
(三)组织制定本厅执法工作计划、规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四)协调各执法主体之间、执法主体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执法关系;
(五)督促厅执法部门开展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六)查办全省农业大案、要案和审定行政复议决定;
(七)负责对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评议考核,主持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撤销行政执法的错案或重新审理;
(八)负责向上级机关报告农业执法工作。
二、分管厅领导职责
分管厅领导按照分工,协助厅长做好分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分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一)负责审查分管部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分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负责组织、指导分管部门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有关法制宣传工作;
(四)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
(五)负责对分管部门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
(六)定期向厅长报告分管执法工作情况,重大案件及时向厅长汇报。
第二节 处局岗位责任
综 合 法规 处
一、主要执法责任
受厅委托组织实施农业立法、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承担以下执法责任:
(一)负责拟定和呈报农业立法规划、计划;
(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拟草地方性农业法规、规章,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三)负责对有关执法案件的审核;
(四)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协调有关行政应诉工作;
(五)负责协调对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评议考核,承办行政处罚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承办厅长及分管厅领导交办的执法工作中的各种纠纷。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