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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日)修订

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
(2005年5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将我厅的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农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的要求

  为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意识和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制定《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落实到具体执法部门和执法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和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奖惩分明的考核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

  三、基本原则

  以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明确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和执法责任;以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为目标,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履行好我厅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依法治农、依法护农、依法兴农,促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章 江西省农业厅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十五、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十六、植物检疫条例》及《实施细则》;

  十七、农药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

  十八、种畜禽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十九、兽药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二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二十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二十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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