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诊所、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发热伴有肺炎症状者,应当立即转县以上医院筛查,不得滞留病人。
(4)医疗机构发现体温≥38
0C,伴咽痛、咳嗽并有禽流感流行病学史的患者,要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以上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部的有关技术指南,采集患者的血清和鼻咽拭子标本一式二份,并填写卫生部《人禽流感疫情监测实施方案》中“人禽流感监测病例采样登记登记表”。采集的标本,由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严格按照标本运送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立即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可疑标本再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个体诊所监测病例的采样工作由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
(5)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要定期(每周1-2次)前往所辖县级医院的感染科、内科、儿科、传染科病房等重点科室进行主动搜索。
(6)监测单位,特别是人禽流感定点医院,要每日填写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人禽流感监测病例每日统计汇总表》。
6、消毒处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卫生部《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协助农业等有关部门对消毒工作进行指导和效果评价。对疫区的饮用水应进行消毒处理,保证其微生物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
7、对高危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
对病、死禽密切接触者及现场处理疫情的工作人员,可预防性投服神经氨酸酶抑制剂类药物。具体服用范围、剂量和服用时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讨论、确定。
8、开展大众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
广泛开展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群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指导当地做好动物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9、防控信息的日报告与疫情的零报告
各市卫生局要于每日上午10时前,将本地区前日的《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每日统计汇总表》(附件1)、《人禽流感监测病例每日统计汇总表》(附件2)、《人禽流感防控工作情况表》(附件3)上报至省卫生厅,并对人禽流感疫情实行零报告。省卫生厅于每日12时前将有关情况上报至卫生部,
(三)Ⅱ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在Ⅲ级应急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病例的报告
(1)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及所在医疗机构根据
卫生部《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修订版)》进行诊断,发现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后,要按照卫生部《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程序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2)国家对人禽流感疫情报告实行专报管理,各地必须使用“国家疾病监测个案专报信息系统”报告发现的疑似、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其网络直报登录地址为:http://211.167.248.17:8080。
2、病例的隔离救治
(1)按照
卫生部《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修订版)诊断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后,要立即专人专车送市级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治疗,省级医疗救治专家组对病人救治进行技术指导。
(2)对诊断为预警病例的要转至所在地的县(区)级定点医院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市级医疗救治专家组进行指导。
(3)收治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及预警病例的医院,要每日向当地及省卫生厅报告病人病情和治疗情况。
(4)收治禽流感病人的医院要加强医院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和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防止发生院内感染。
3、病人的转运
人禽流感预警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的转运由接诊单位或急救中心承担,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务人员采取标准预防措施。
4、消毒处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卫生部《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组织、指导对疫点和病例活动范围的污染场所进行终未消毒。
5、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按照卫生部《人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进行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调查。对病例的可能感染源、潜伏期、传染期和临床表现进行认真查,对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调查,对出现症状者及时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填写《人禽流感病例个案调查表》进行网络直报。流调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
6、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
按照卫生部《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病、死禽和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7天,必要时对其预防性服药。
7、全面开展人禽流感监测
全省各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要按照卫生部《人禽流感疫情监测实施方案》,对有禽类接触史的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人禽流感疫情监测。有关要求与Ⅲ级反应相同
8、实验室检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和医务人员严格按照卫生部《禽流感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对病例进行标本采集、包装、运送和实验室检测。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人禽流感检测结果为阳性,或发现无法鉴定的流感毒株,应立即将原始标本及分离物送国家流感中心进一步复核、确认。
9、疫情的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