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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应急预案(2006年修订版)》的通知

  卫生部负责向社会和有关方面通报人禽流感疫情信息。省卫生厅可以根据卫生部授权通报和发布疫情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对外发布。

第四章 分级与分级反应原则

  一、疫情的分级
  根据禽流感疫情涉及范围、传播速度和人禽流感发生情况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将人禽流感疫情分为一般(Ⅳ 级)、较大(Ⅲ 级)、重大(Ⅱ 级)、特别重大(Ⅰ 级)四级,依次用兰、黄、橙、红色预警。
  (一)Ⅳ 级疫情
  本省范围内出现禽类大量死亡(包括农业部门通报的某地出现大量不明原因禽类死亡),为Ⅳ 级疫情。
  (二)Ⅲ 级疫情
  本省范围内出现疑似或确认禽类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但没有发现人禽流感病例,为Ⅲ 级疫情。
  (三)Ⅱ 级疫情
  本省范围内出现散在疑似、临床诊断、确诊人禽流感病例,为Ⅱ级疫情。
  (四)Ⅰ级疫情
  经证实禽流感具备人传人的能力,且本省出现人禽流感疫情扩散趋势,为Ⅰ级疫情。
  二、应急反应原则
  (一)分级反应的原则
  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人禽流感应急处理分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反应。
  (二)属地管理就地救治的原则
  人禽流感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以及危重的预警病例在属地市级定点医院隔离救治;一般的预警病例在属地县级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三)千方百计降低病死率的原则
  要动员卫生资源,采取有效措施,组建高水平的医疗救治队伍,保障人禽流感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成功救治。

第五章 应急反应和终止

  一、应急反应
  (一)Ⅳ级应急反应
  当本省范围内出现Ⅳ级禽流感疫情,应采取如下措施。
  1、可疑疫情的报告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与本级农业部门进行核实,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专家现场指导
  市卫生局要派出2名以上的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到达疫区现场,指导疫情处理。市人禽流感应急机动队立即处于待命状态。
  3、应急机制的启动
  疫点所在地的县(区)卫生局应启动人禽流感应急机制,成立人禽流感预防控制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区)卫生局主要领导担任。
  4、应急机动队的派出
  县卫生局向每个疫区派出1支应急机动队。如疫点数量多、疫区范围大,当地设立的应急机动队不足以承担防控任务时,设区的市卫生局统一调配本辖区内其他的机动队予以支援。
  应急队要指导当地村医和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对疫区内所有密切接触者、发热病人、病死禽扑杀人员进行排查和登记,对病死禽的密切接触者和发热病人进行医学观察7天。对生活饮用水、可疑禽流感动物污染的物品和区域进行终末消毒;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向群众宣传人禽流感防治知识,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防控信息的上报
  机动队和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每日定时向县卫生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密切接触者、发热病人、病死禽扑杀人员、消毒消杀、健康教育情况和相关情况报表。
  (三)Ⅲ级应急反应
  在Ⅳ级应急反应的基础上,采取如下措施:
  1、应急机制的启动
  发生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疫情时,疫情所在市卫生局立即启动人禽流感应急处理预案,成立人禽流感预防控制指挥部,总指挥由主要领导担任。发生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确诊疫情时,省卫生厅启动人禽流感应急处理预案,成立人禽流感预防控制指挥部。未发生疫情的市卫生局要做好本地区人禽流感防治的各项应急准备,加大防控力度,按省卫生厅的要求启动应急机制。
  2、省、市防控专家组的派出
  省卫生厅向疫情县派出2个以上人禽流感防控专家组指导当地防控工作。
  市卫生局原则上向每个疫情乡各派出一个禽流感防治巡视组,指导当地防控工作。
  省、市、县三级疫情控制处理人员在得到禽流感疫情信息后半小时内出发,赶赴疫区(点)开展防控工作。
  3、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当地农业部门的疑似或确认的禽类禽流感疫情通报后,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及相关医疗卫生人员按照卫生部《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病死禽密切接触者自最后接触病死禽之日起,进行医学观察7天,填写并上报《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每日统计汇总表》(附件1)。
  4、职业暴露人员防护
  捕杀处理病、死禽的人员,在禽类禽流感疫区进行相关工作的医务人员和疾病预防控制等职业暴露人员,应严格按照卫生部《禽流感职业暴露人员防护指导原则》进行个人防护。
  5、加强重点地区人禽流感疫情监测
  禽流感疫情发生县(市、区)、所在市及相邻非本地区县(区)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要按照卫生部《人禽流感疫情监测实施方案》,对有禽类接触史的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人禽流感疫情监测。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设专人加强感染科或预检分诊点的检诊分诊工作,对发热病人、呼吸道感染者配戴口罩。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发热病人首诊负责制,接诊医师对体温≥38℃,伴咳嗽、咽痛者要进行专门登记,详细询问患者病史、职业以及与病禽接触史。凡有病禽接触史,应转县以上医疗机构检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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